蘭州二十二中私分國有資產案終審 兩任校長及副校長免於刑事處罰

兩任校長及副校長免於刑事處罰

中國甘肅網10月11日訊 據西部商報報道(記者 焦太霞 樊麗)張某、陳某、姚某在擔任蘭州市第二十二中學主要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期間,違反國傢規定,大肆收取國傢明令禁止收取的借讀費和擇校費共計3834870元,其中私自給學校教職工發放各類獎勵、補助共計2600305元,張某個人分得共計12788元、陳某個人分得共計21617元、姚某個人分得共計21353元。2016年10月9日,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外公佈該案的終審判決,以張某、陳某、姚某均犯私分國有資產罪,均免予刑事處罰。

經查明,陳某,系蘭州市第二十二中學校長;姚某,系蘭州市第註冊商標申請台中台中商標註冊代辦二十二中學副校長;張某,系蘭州市第二十二中學原校長。2010年8月至2012年8月,張某在擔任蘭州市第二十二中學校長期間,該校經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,收取國傢明令禁止收取的借讀費和擇校費共計2054870元,從該款中給學校教職工私自發放各類獎勵、補助共計1321672元。其中張某個人分得9688元、陳某個人分得10270元、姚某個人分得9463元。

2013年7月至9月,陳某在擔任蘭州市第二十二中學校長期間,再次收取借讀費和擇校費共計1780000元,從該款中給學校教職工私自發放各類獎勵、補助共計1278633元。其中張某個人分得3100元、陳某個人分得11347元、姚某個人分得11890元。

至此,蘭州市第二十二中學自2010年8月至2013年9月收取借讀費、擇校費共計3834870元,其中私自給學校教職工發放各類獎勵、補助共計2600305元,其中張某個人分得共計12788元、陳某個人分得共計21617元、姚某個人分得共計21353元。破案後,三人實際分得的獎勵、補助已全部退賠。

蘭州市七裡河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,張某、陳某、姚某身為國有事業單位主要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,違反國傢規定,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,數額較大,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本罪雖屬單位犯罪,但實行的是單罰制,隻追究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,不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。據此,以張某、陳某、姚某均犯私分國有資產罪,均免予刑事處罰。一審宣判後,陳某、姚某不服,遂向蘭州中院提起上訴。蘭州中院終審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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